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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跳槽的研发团队合作设立海外公司的法律风险——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 徐进律师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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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有不少中国企业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其中有种^常见的形式,就是与国外离职跳槽的技术人员合作开办公司,往往是该技术人员或研发团队提供技术支持,中方提供资金,在海外设立公司经营产品或技术的开发。如何避免该合作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呢,我仅就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方面做简单论述。

首先,这种商业合作模式可能存在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风险,中方企业应当对研发团队的人员做工作背景调查,确认是否与原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众所周知,美国作为商业大国,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严苛的,虽然大部分州对竞业禁止协议都做了狭义的规定,而加州更是在《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中规定:“所有的合同,在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和营业的意义上,属于无效”,这表明,禁止或者限制离职雇员竞争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加州是无效的,但这一规定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冲突,在遵从《侵权法重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加州还在1985年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加州法院更以诸多判例表明其支持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确认了原雇主可以就离职后的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尤其美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政治上有着特殊的考量,在诸多涉及到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很容易作出对中国企业不利的判决,^近几年美国展开的大量“337调查”就是^好的例子,甚至有些案件从民事范畴升级到刑事范畴,你的合作伙伴可能会口口声声说没有与原公司签任何协议,调查其是否涉及到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谓是重中之重。

其次,确认研发团队是否从原公司携带过相关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甚至是在新设公司的后续产品研发中运用到很明显是原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形。

再者,对研发团队之前所在的公司专利情况作全面调查,例如持有哪些专利,专利所涉领域,专利已经应用或覆盖的产品、技术,上述专利技术是否与新设公司将要经营的产品有冲突。

^后,对研发团队在新设公司所要开展的工作与其在原公司所做的工作进行对比,是同质化的,还是其他新的项目。如果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技术项目,又分为几种可能:其一,虽属同质化的工作,但专利或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归属于研发团队中的某个研发人员,或原公司的核心专利保护期限已届满,这种情况基本不存在风险;其二,从事的是同质化的工作,且原公司的核心专利保护期限也已届满,但可能存在其他外围专利,此时需要专业人士判断是否可能侵犯到上述外围专利权;其三,从事的是同质化的工作,但原公司也不是该技术或产品的原始专利权人,例如技术属于借鉴或仅仅拥有该技术或专利的使用权,此时应当调查原始专利权人的专利情况;如果将要开展的是完全崭新的项目,但考虑到原公司可能已经提前布局了很多预研性的专利,这时作为新设公司在今后的产品研发过程中就必须注意对专利申请、保护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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