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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实习生的法律问题

信息来源:刘奕宸、王慧婷 律师 | 发布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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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因为用工难的问题,招用实习生以缓解用工压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各大企业,然而招用此类实习生会带来各种法律问题需要企业引起重视。

首先要明确实习生的定义,实习生应当以在校学生为限,分为勤工助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实习三种类型,其中企业主要招用的是第二类实习生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这其中又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下面将以问答形式展开,以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企业切实提出的疑问为切入点来阐述企业招用实习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

Q1问:是否可以在8小时之外安排实习生工作?是否可以安排实习生上中夜班?(中班时间:16:00 24:00,晚班时间:24:00 8:00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无明确规定,可以参考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要求,即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若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如上文所述,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勤工助学的前提必须是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故,除非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在就业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实习人员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但应尽可能保证实习人员的人身安全。


Q2问:是否可以使用第三方中介来管理实习生并安排相应的工作?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因此现在已经明令禁止实习单位使用第三方中介来管理实习生并安排相应的工作。


Q3问:实习生是否一定要按小时工资支付?我们只有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找到实习生使用小时工资的规定,然而并没有在其他的法律或条文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所以我们应该如何对实习生进行付薪?

答:《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经明确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该通知对江苏省内企业具有约束力,企业应当遵守执行。具体作如下区分。

1、勤工助学报酬不应低于^低工资标准   

经学习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若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校外勤工助学,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且结算支付周期^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可不支付报酬。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3、就业实习报酬由双方约定

 就业实习的报酬一般根据三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约定,实习期工资可以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Q4问:实习生的个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实习补贴在四千元以下的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当实习补贴在800元以上的才需要缴纳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实习生的个税如何计算,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略有差别,应当以各处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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